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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把工伤赔偿程序走完还是不服经过劳动关系仲裁,一审,二审确定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复核定,协商,调解仲裁就是不服裁决,现在又起诉请问这位黑心到底要干啥,我从这个家族企看到旧社会资本家的身影

仲裁 2018-10-25 09: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工伤鉴定标准: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 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 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不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司法鉴定和按人身损害赔偿,是不合法的,iward人身损害鉴定标准远比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严格,且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工伤无过错赔偿),严重侵害工伤职工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1】劳动者受到工伤的伤害,应该首先做工伤认定。
    【2】在伤情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该去做劳动能力鉴定。
    【3】单位不同意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者自己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4】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
    这个鉴定报告鉴定伤残等级的内容可以当做证据使用。
    【5】如果评定了伤残等级,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者受到工伤的伤害,可以享受工伤治疗待遇。
    因为治疗工伤,不能继续工作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一般最多为一年内。
    治疗工伤,可以报交通车费,需要护理的,
    可以享受护理费。
    【6】劳动者报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单位没有交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上述费用。
    单位不愿意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6】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7条,第23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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