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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合同没有到期,单位要裁员,我不同意,单位就说我的工作岗位合并要把我调往外地,我也没同意,还和单位闹得不愉快,后来经过协商单位不扣我工资 我同意签署解聘合同,但是第二天单位贴出公告说我态度恶劣,不配合单位裁员扣我500元,这样合理吗?我该如何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 2018-10-25 1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过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随便裁员的,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第一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 出于劳动者权益保护考虑,法律法规对单位克扣工资做了如下限制:
    单位克扣的只能是员工的工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看,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收入不列入工资总额: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
    换言之,上述收入不属于工资,企业没有权利以任何形式予以克扣。
  • 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应该支付被裁人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你们公司不把奖金津贴计算入内,是不对的。至于你的购车协议,没有什么违法之处,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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