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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成都金牛区一家物流公司,委托挂靠在内江某物流公司的个体户驾驶员,把货物饲料,从成都运输到云南昆明,该车在2012年12月14日在行驶到距昆明60公里处的功山服务区1人公里处,车辆轮胎发生自燃,消防队到现场后用水扑灭,以至于车上饲料打湿,收货公司不收整车货物,饲料当报废处理!货物价值为12万元,2012年12月28日,该批物流残值处理为2.5万元。货物损失为9.5万元我公司和成都饲料发货厂家有合同关系,货物在运输中发生问题由运输公司赔偿,我公司已经将损失赔偿给成都饲料厂家。我公司与运输驾驶员有合同,合同约定,货物运输途中,货物发生货损货差,均由承运方负责赔偿。可该驾驶员以保险没有赔偿下来为由,不赔偿我公司。我公司能否主张扣驾驶员车辆已达到赔偿目的。注:该驾驶员就是该的车实际车主,但车挂靠在内江某物流公司

合同纠纷 2018-10-25 11: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您可以提存货物,视为合同履行。也可以留置货物担保债权履行,但是合同约定不的柳枝的除外。
  • 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承运人证造成的,不承担损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害赔偿责任。

  • 1、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只要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物流公司都应对货物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有关赔偿数额,如果你们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金额赔偿(该约定金额即为运单上的保价金额),如果没有约定的,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但您需要对托运货物的具体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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