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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007年9月12日去的现在的这个单位,当时到单位后当月没有工资并且到11月份才领到第一个月的工资,我是弹性工作,夏天工资低些,冬天工资高些,平均一下也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由于我刚刚生完小孩才一年找工作不容易也就干了,可是单位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11月中旬通知我签订合同可是只是从2008年12月1日-2009年11月30日的一年合同,签合同的一年里单位给上保险,之前的都没有,并且当时要是不签的话工作也就不保了,所以就签订了,可是当时的合同单位劳资负责人只是填写了日期和不固定工作时间以及合同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这些项,其余的都没有填写,签完字后又以让领导看看怎么填为由不给我一份合同文本,现如今合同快到期了劳资电话通知我不予我签订合同,既没有书面文书也没有提前30天,他们说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可是我想咨询一下那我之前那一年的工作付出就没有补偿了吗?我还能要求单位给予我之前的什么补偿呢?在这个合同签订之前我已经工作1年多了,并且我所有能够证明工作时间的证据都有保存,我可不可以要求第一年不给签合同这部分时间的补偿,还有这份合同有效吗?

合同纠纷 2018-10-25 14: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因为自己的原因,比如文盲,比如受伤无法写字,可以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视频,让他人帮忙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合同合法,也符合劳动者的意愿,则他人代签也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如果劳动者没有授权他人代签,但是同时代签后没有提出异议,或者默认了的,代签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
    默认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接受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力。
    或者在日常聊天中表示出了同意代签这一行为的意思。
    如果不同意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的,则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仲裁庭申诉维权。
  •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其实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除了劳动合同外,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还可以是: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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