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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于2014年7月21日应聘在广西豪运公司负责给该公司的生产机械燃油供给的工作岗位。应聘时该公司的生产部副总经理跟我说一个月有3000元左右,每天上午尽量把码头生产的所有机械燃油加足,下午就不用下码头上班了,偶尔有个别机械要加油电话联系就可以了,晚上两个人轮换值班,从20点到22点,本人每个工作日都能完满地完成生产部所下达的任务,有很多时候都是延时工作,特别是晚上。到了2014年8月15日,没有发放7月份的工资,我问财务部,他们说到9月份才把7月份和8月份工资一起结算,当时我也认同,但到了9月份发放工资时我才知道发放的工资与他们应聘时所讲的有出入,他们供应科的刘存洋主管说试用期是2000元一个月,转正后才有3000左右一个月,我问刘存洋为什么当时不跟我讲清楚,9月份月底如果转不了正的话,我就辞工不做了,他一直在扯皮条,说三讲四,在9月17日本人向该公司正式提出辞工申请,也得到了批准,一直到现在,广西豪运都没有给我发放9月份(15个工作日)的工资,我曾电话联系过刘存洋,他说我下午没没到现场上班,违反了该公司的操作规程,半个月的工资不给予发放。请问我还能要回半个月的工资吗

劳动纠纷 2018-10-25 14: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 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劳动者应该遵守。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遇到工资被拖欠的问题,当事人要搜集具体的证据和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欠条、工资被拖欠的金额和人数、工资被拖欠的时间跨度、公司的名称和具体地址、老板的个人基本信息等,写成表达准确的书面材料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这样的机构一起催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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