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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产假工资及生育津贴是否全部发放问题请问,是否有规定指出女职工在生育后既享受产假工资又享受生育晚育津贴?或者公司可单独直接让女职工在产假工资及生育津贴二者选其一?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最好有直接依据可查。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25 15: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 14周,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 你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恩,生育津贴就是产假期间的工资。因此,原则上是不能同时享受的。不过如果你单位在你领取生育津贴的情况下,还愿意为你支付产假工资,也是可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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