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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一定要做劳动能力鉴定吗??我在广东,上班滑倒导致右手第四掌骨骨折前休养2个月,还需继续休养。

我百度过骨折可以算十级残疾。

请问我现在工伤认定完毕,确属工伤,要做劳动能力鉴定才能评定残疾等级吗???

劳动纠纷 2018-10-25 19: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 员工受伤之后,经过认定为工伤,那么员工只要在达到一定医疗期之后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存在内固定的依然可以进行鉴定。工伤流程如下:
    1、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请,如果单位未按时申请,员工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2、治疗及休息期。员工在医院治疗和休息期间,单位按月支付员工工资,工资保持原待遇不变。
    3、劳动能力鉴定。员工在达到一定医疗期后,可申请伤残鉴定。
    4、工伤待遇审核。员工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之后可申请工伤待遇,报销医疗费用以及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5、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应该支付有伤残人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社保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工伤鉴定时需满足最低的医疗期1-2个月:头皮裂伤、血肿;3个月:颅骨,颅底骨折,头面部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横突、棘突、椎板骨折,截肢(指、趾),软组织挫伤,脑震荡,脏器挫伤保守治疗,烧伤(小面积、浅度),眼科一般性疾病(除外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外),耳鼻咽喉一般性疾病(除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一般性疾病(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6个月:骨盆骨折,下肢骨折,椎体骨折,脑挫裂伤,脏器破裂手术,烧伤(大面积、深度),眼科(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1年:气管外伤,股骨颈骨折,脑出血
    1.5年:脊柱骨折并脊髓损伤。
  • 工伤鉴定标准全国都是统一的。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0十级
      
    5.
    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
    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
    5.
    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
    0.5,另一跟矫正视力≥
    0.8;
      16)双眼矫正视力≤
    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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