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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司收购一个股份制有限公司,1,对方公司提供了一份授权书给代理人(无公证)来完成收购和收款工作,由代理人来签署收购协议和被要求收购款项打入代理人私人账户,我们在协议签订后认为风险很大决定不收购,是否纯在法律风险?(对方是否起诉要求我们履行协议,完成收购义务并支付收购款项?)2,协议签订双方都是个人签署,对方代理人签字,我方也是个人签字

公司收购 2018-10-26 00: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 协议收购的具体程序如下:
    1、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
    2、征得被收购股权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
    3、收购方与拟被收购的股权人签订收购协议
    4、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报告、公告义务
    5、协议收购双方履行收购协议,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等相关手续。
  •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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