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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借款给一家地产公司,该公司法人用自己占有公司的股份,以股权质押的形式在工商部门办理质押手续,押在我亲戚名下,现在被质押人因无法偿还在我公司借款,要求把质押的股权转给我公司,这个手续该怎么办,谢谢,请您帮忙。

债权债务 2018-10-26 04: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份有限公司为完全的资合性公司,其股权可以自由转让,在股权继承的问题上不存在有限责任公司之人合性限制,股权继承当然更加自由,开放。  股份有限公司中也存在股东死亡后股份的继承问题,只有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性质的公司,不像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质,其股份以股票的形式公开上市出售,完全可以由任何人购买,因此,继承人继承股份并不像有限责任公司那般复杂,并无任何障碍,可随意继承。
  • 我国《担保法》仅规定质押的设定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未规定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占有为生效要件。综合考察担保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非上市公司股票(记名股票),其设质的公示方式应为设质背书并交付以及股份设质在股东名册上的登记。
    因此,你们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即可。
  •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程序如下:  
    (1)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半数表决通过后,股权方可转让。股东会讨论股权转让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时,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需股东之间协商并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应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的转让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段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4)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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