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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我入职某集团(无独立法人资格)任人事专员,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为其旗下的一家子公司(A公司),合同签订期限为3年,从2014年8月至2017年8月;2015年4月,我从集团总部调任其旗下另一家子公司B公司任人事专员,但人事经理觉得我与A公司已经签订了合同就无需再与B公司再签订了(A公司B公司为同一法人,但均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两家公司都拥有自己的营业执照);2016年1月,集团突然下文说要把我从B公司调到集团总部任同岗位(但工作内容已经更换),如未按时报到,将算我旷工,旷工三天就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不愿意调集团,所以我不打算去报到。遇到这样的情况,我想问,第一,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吗?第二,可以要求从5月起,公司给我双倍工资的经济赔偿吗?

仲裁 2018-10-26 09: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一是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即用人单位本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应当从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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