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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下面还有一个有工会注资和职工入股成立的分公司.现在公司要转让.请问分公司的财产应如何分配.总公司是改制公司.分公司是改制前就成立的公司.总公司股份差别大.分公司股份差别小.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26 10: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权转让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放弃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 现如今在我国分公司转让的步骤:有限责任公司转让   
    一、股东内部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故股东内部股权转让原则上是不受到任何限制的。但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内部转让股权时股东还需要仔细研读公司章程就股权转让之特殊要求。具体操作程序为: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3、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份,程序很繁杂,要求比较多,故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份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样,公司章程如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有特别的规定,应当按照其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将面临股权转让无效的诉讼,徒增股东不必要的损失。具体的操作程序为:   
    1、股东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股东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此时其他股东有同意或者购买转让股份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3、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4、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注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成为股东,另一方不时该公司股东。当夫妻俩人涉及离婚时,其股权分割问题。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需帮助,欢迎来电详细咨询或者预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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