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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工资因为商家耍手段而不承认上海上大学,在一家品牌衣服店里做兼职,起初几次并不告知需要刷卡签到当日工作记录,由一名经理记录于书面。后结算当月工资时,该经理声称书面记录丢失,反问我拿什么证明我那四五次确有记录。

这样的情况,有什么途径可以讨到一个说法,怎样才能拿回工资。也请大家出谋,我该怎么做。

合同纠纷 2018-10-26 12: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按规定辞职,可以拿回自己应得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
    月工资=月工资收入÷月基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 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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