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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终审裁定内容是:本院认为,XX公司不能向债权人 XX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XX申请对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原审法院以债权人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XX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XX的破产清算申请,有悖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至于XX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原审法院应在受理债权人XX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依法审查认定.)综上所述,依照>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市X区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2009)X法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由X市X区人民法院 (即:原审法院)受理债权人(XX)请求对XX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XXX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O年八月XX日 问:1.一审法院接到退卷后应多少个工作日送达一份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裁定给债权人 呢?法律依据是?2.现在退卷已退给了一审法院原经办法官,但过了一个星期,一审法院还不给债权人送达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裁定书给债权人 ,为此债权人打过电话给一审原经办法官,说:知道退卷上周已退到了一审法院,是不是得找立案庭要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一审原经办法官电话那端说:退卷在他那,然后又说:又不是债权人一个案子.....这种在二审撤销原裁定时间过了一年多还拖着不给债权人发受理其破产申请的裁定书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找一审法院哪个部门去要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或者找哪个法院哪个部门反映让自己更快的拿到受理其破产申请的裁定书?3.还有个细节,就是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裁定,那债权人09年8月提交的>在:2010年9月后用不着在次提交了吧?个人理解,虽然时间过了一年多,但原申请是有效的,这个问题也请说出你的看法,谢谢!请回答三问,感谢!

破产清算 2018-10-26 13: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宣告的效果。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担保、在短期内清偿债务)而避免破产清算。而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破产宣告对债务人产生身份上、财产上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在我国,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破产宣告前称为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企业。破产企业的身份,就是破产人。所谓破产人,就是民事权利受到破产程序拘束的人。  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即成为由管理人占有、处分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破产财产在归属、用途和处置方法上都服从于破产清算的目的。破产财产作为一个财产集合体,受到破产法有关规则的保护。  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必须全部置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下。因此,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经破产宣告转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破产宣告后,原则上应当停止破产人的业务活动。但是,继续经营有助于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符合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许可。  
    (3)对债权人的效果。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宣告使他们获得了行使权利的特别许可。在破产宣告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得依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为此,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后的债权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根据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别除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第110条进一步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因此,具备这些情形的别除权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后及时行使权利,以便参加随后开始的破产分配。  ②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集体确定分配方案,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
  •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证明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否则其破产申请不被法院受理。这里涉及到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新对此规定不是十分清晰,但根据破产法第8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来看,可以隐约看到对债权人申请破产和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审查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对债权人而言,仅要求其提出破产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所提交的材料一方面是要证明其自身债权依法存在,其符合申请人的资格;
    另一方面要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
    因债权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不要求提交有关的财务凭证等,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提交上述财务凭证的能力(包括债权人没有能力证明债务人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你好,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清算债权范围包括:
    (一)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二)或然债权  破产债权可以是或然债权,最典型的或然债权是担保债权,《若干规定》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破产债权。我国法律仅承认已经得到债权额确认的或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将或然债权变为现实债权后,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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