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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一家小型贴牌加工鞋厂,B是A的客户,A专为B加工贴牌男鞋,2012年A找B请款,要B付部分货款发工资,B以无现金为由,让A找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从公帐上付货款。A是一家小型工厂,因无资质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B又不肯以现金支付货款,所以在B的介绍下,认识了可以代开发票的C,让A在C那里开增值税发票,然后把发票给B,B就在公帐上付出相等金额的货款到C的账户上,C收到款后,再由C将此款扣税后给A。直到2013年税务局查账才查出B的此张发票是虚开,然后税务局将罚款也扣在了B名下。现在B以A虚开发票为由,将此罚款转嫁到A身上,并且拒不支付A余下货款。B让A找C来承担此罚款,但是C以当初是帮忙为由拒不承担。现在税务稽查局已结案,罚款已扣,A应当找谁来承担此罚款?

刑事辩护 2018-10-26 14: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因此,是否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是能否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标准。
  • 企业虚开发票,收取非法手续费。取得虚开发票的企业,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甲企业销售材料,购买方不需要发票,该企业就没有开具发票,但是,没有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也是必须计算应纳增值税的。
    而乙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让甲企业将该笔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一定比例(比如8%)给甲企业支付手续费。这样,甲企业额外收了一笔“手续费”,乙企业又抵扣了增值税,抵减了成本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当然,现实中,虚开发票的手段很多很复杂,目的就是一方为了取得非法收入,一方为了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处罚比较严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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