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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供货方)和B公司(购买方)签订了购货合同,但货物是直接发给C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发票直接是给B公司。货款就是C给B,然后B给A,不存在商业情势变更的问题,流程就是这样的。请问C是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吗?

刑事辩护 2018-10-26 14: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开票的操作流程提示进行操作。
      
    一、初次安装准备工作:
      
    1、 获取并安装CA证书:新登记纳税人或第一次登录网厅需要先持税务登记副本原件、U盘、经办人员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领网厅登录密码,或根据需要申领CA证书(数字证书)(原先已申领过CA证书的仍可使用)。
      
    2、 网络发票开通:纳税人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发票的必须使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凭发票领购簿在办税服务厅申请网络发票开户(注意设定分开票机数量)。
      
    3、 下载并安装开票软件:国税首页软件下载中下载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网络开具系统,双击网票安装软件图标,系统运行安装向导,完成安装。
      
    4、办税大厅购买通用机打发票。
  •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因此,是否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是能否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标准。
  • 纳税人申请变更发票领购本,需填写《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向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内容的有关证件、证明和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涉及变更税务登记证件的可不需要提供);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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