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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重合可以吗?说起这事就糟心。我2012年5月进入某公司工作,签定三年劳动合同,到今年(2015年5月)期满,单位和我续签三年,按理新合同有效期限是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可回家后我才发现新续的合同期限居然是从2014年5月到2017年6月的。我拿到公司去找合同经办人询问,他拿出第一次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公司留存的那一份对照,我才发现两份劳动合同不一致,我保留的期限是三年,公司的两年,而且日期有改动,经办人的解释是当初他笔误,将其中一份合同终止日期写错了,写成了2012年5月4日至2012年5月4日,他也没有向我询问具体合同签定时间,就想当然的认为是签了两年,于是将该合同终止日期改成2014年5月4日,再盖上他的私章。我看了一下,原来确实写的2012,他把2012用笔杠掉,在旁边补写的2014.,他的私章压盖在修改上。

现在他发现两份合同不一样,又用同样的方法把合同上的“2014”改成“2015”,又是盖上私章了事,他的说法是,他是合同经办人,他这样改动就是有效。可是他拒绝帮我修正续签的合同,他说合同期有一年重合不要紧的。

我现在想问的是:1、合同经办人这样改动合同内容是不是可以?

2、前后两份合同有重合是不是可以?

综合法律 2018-10-26 16: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3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较长的5年、10年,具体期限长短应根据用人单位情况、岗位情况和劳动者情况自主确定。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不能单独与员工约定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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