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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问题,急急急王某大学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同意作为公司的销售人员为公司推销产品,其工资按销售额的1%计算,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为期3年,从2007年2月1日起至2010年2月1日止。2009年1月起,王某与公司失去了联系。公司在2009年10月8日对王某做出除名决定,并将王某的档案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2010年6月,王某从原先的一个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已被除名,于2010年8月3日以对除名处分不服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此案主要涉及4个法律问题(1)王某与公司之间关于工资的约定是否合法?(2)王某是否可以自动离职?(3)公司是否可以开除王某?(4)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不受理王某的起诉?

合同纠纷 2018-10-26 21: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金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你好,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开出应当符合我国劳动法的条件,否则就应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 1、员工自动离职的,按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也是要支付工资的。
    2、如果因为员工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3、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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