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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进入公司,已签订三次劳动合同,现有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可以向公司进行索赔吗?与公司签订了三次均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1月进入公司至今,现在广州市上班,合同上签订的办公地点是:广州市、增城(可流动),公司的注册地点是在广州现有的上班地点,但是由于我们是集团企业,下属的房地产项目在增城,现在老板需要房地产的同事都去增城上班,无班车,只有一点点的补助,我的工作虽然与房地产相关,但是我的劳动合同是与集团公司签订的,我的想法是:1、它没有合理的理由调我去增城固定上班;2、它如果要变更我的工作岗位,我可以不接受(现在的岗位是采购助理);3、它没有与我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这就已经是违反劳动法的了,我可以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索赔。

以上想法,正确吗?

房产纠纷 2018-10-27 09: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表现。《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与你朋友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
    如果超出了一个月,则须向你朋友支付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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