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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月月底从单位离职,开始给老板说的离职时间是9月10号之前,后来由于一些临时问题提前到了8月31号上完,9月1日就要走了,我做的是财务内勤工作,日常主要接触的是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办公室日常事务,我走的时候跟老板对账,当时现金没有什么问题,最后备用金不够了,但是我没有去取,自己先垫付了189的现金用于给人员报销费用,中国银行【对公账户】我结出来的余额比网银查询出来的多记了10.5元,农行【老板私人账户】平常的销售款都存在农行,然后每笔存款银行都会给老板发短信,都有记录,有的回款,老板没告知我我也就没做账,最后对账的结果是我结出来的余额比网银查询出来的少了几百块钱,现在一个月了,因为我在外地了,他要求我回去对账,但是不现实,我提出让财务公司对账,然后把该给的工资给我,她说我找的人他不信任,还说我离职影响公司工作进度要扣我工资,我没办法了,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综合法律 2018-10-27 09: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要看公司扣工资的理由是否合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4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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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现金没有什么问题,我提出让财务公司对账,还说我离职影响公司工作进度要扣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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