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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商业街经营一家店面。去年房租是一年1.5万。我店铺构造和大小和左邻右舍相同,但是由于是私人房东,房租比别人贵3000元。去年八月份商业街改造成商场,商场在我合同期内将商铺从我原来房东手里承包过去统一管理。并对我承诺说以后的房租与其他人的一样。当时也制定了一份合同,合同上没注明以后的房租具体是多少。只标了一点我原来的房租到期后,我与商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新的合同与其他商户同等,如房租涨价,我的涨幅与其他商铺相同。今年合同到期后,我与商场续租,商场却变卦,要把我房租涨到2.2万。理由是他们从原来房东手里承包过来,承包费是一年2万,而且其他商铺2013年的房租涨了10%,我的房租也要涨10%。这样我的房租比别人贵了9000元。商场现在利用我以前和他们签订的合同上面没有注明2013年的房租具体是多少来说事。请问我当时与它们签订的合同上面“新的合同与其他商户相同”包括房租相同这个意思吗?

合同纠纷 2018-10-27 10: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因此便会产生租赁期限这一问题,这个在我国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有详细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当事人没签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没有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合同,并缴纳拖欠的房租。
    房客不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方式缴纳房租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补交房租的违约责任。建议与房客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采取诉讼维权的方式解决。
    诉讼维权需要房东房产证,身份证,起诉状,去法院立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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