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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骑电动车在主路上把母女撞倒小孩五岁小腿骨折母亲没事我应该负什么责任?在主路上对面车灯太亮路上也没有路灯我骑着电动车没有很靠边走就把她们母女俩撞倒了!当时旁边有行人道她们走在主路上请问律师我都应该负什么责任!现在小孩差不多可以出院了没有做手术医生说恢复的很好,医药费全是我出的已经花了六千多了!没有报警,但是小孩家长问我要营养费三万元!我是走司法程序花钱少还是私了比较好??

交通事故 2018-10-27 11: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先报警,按交警给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赔偿。按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机动车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以责任划分: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 承担50%的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责任。

    5、无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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