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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迁时对员工的补偿,对于补偿的金额问题。您好,请问工厂搬迁时对员工的补偿,对于补偿的金额问题,说是按工龄,工龄一年的补一个月工资,两年的补两个月的工资,这个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这十二个月中,有两个月请假了,这两个月每个月只上了三天班,也就意味着这两个月工资很少,这样下来,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整体就会少很多,那两个月是不是应该按基本工资来算,这样对员工才公平一点?

劳动纠纷 2018-10-27 16: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基本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时企业必须支付的基本劳动报酬。 基本工资的构成包括除奖金、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劳动补偿性津贴(如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下、有毒有害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外的一切工资报酬。
  • 工厂搬迁员工补偿标准大致如下: 如果工厂是搬往异地,则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得到到“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2月”的经济补偿。
  • 工厂搬迁到外省,如果劳动者选择不去新地点工作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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