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外企 公司收购后的劳动合同若干问题外资企业以股权转让形式给内地企业,在收购未完成时,内地企业承诺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在收购完成后一个月内,在原公司并未变更的情况下,通知全体员工按照内地企业的管理,重新定岗定编并核定工资,公司制度更改为内地企业规章制度,并重新与内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的争议在:

1、原外资企业有多数员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重新签订为内地公司为主体的有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否违法?

2、工资变更为拟定工资和综合奖金两项,在劳动合同中只签订拟定工资,不提及综合奖金。而拟定工资的金额基本为原工资的50%,这是否属于违法降薪?

3、社保、公积金将按拟定工资缴纳,这是否属于偷逃社保缴费?

4、原岗位为经理级的全部改为经理助理,经理以下级改为专员或文员,这是否构成违法降职?

目前,我们是否可以用内地公司颁发的文件及定岗定编及薪资核定明细表去劳动监察举报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去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要求2N赔偿

合同纠纷 2018-10-27 17: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费中凡是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按比例负担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劳动者也必须依法缴纳。对于劳动者来说,参加社保并按规定缴纳费用是法定义务,是履行责任而不是自己的一项权利,因而是不能放弃的。
    但是劳动者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其现所在单位可以不用参加社会保险,其现所在单位也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劳动者要将其相关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书面证明材料交公司备案,公司以应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
    在这种情况下,是劳动者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所以在其现所在单位可以不用参加社会保险,并不是其自愿放弃的。这是法定的义务,是不能放弃的。
  • 劳动者通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在我国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例如:个人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二、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充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