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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问题本人于2011年6月入职,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签订的是两年,到2013年到期,而于2013年又签订了劳动合同,还是两年,有效期则到2015年6月30日。当2015年7月1日开始,虽然单位没有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仍让我们继续工作,直到7月15日告诉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了,由于我的工资是每个月提前发放,就等于我已经领了本月7月份的工作,单位提及到了赔偿问题,按照我工作四年,赔偿我四个月的工资,为2015年上半年工资(2585.49*6),加上2014年下半年工资(2229**6),最终赔偿给我的金额为(2585.49*6

2229*6)/12*4=9628.98元。但是我查询相关法律,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由于我是倒班制,有白班和夜班,虽然夜班没有夜班费,但是遇到节假日上班的时候会有三倍的工资,而这单位在给我补偿的时候并没有计算,请问,我是不是应该计算节假日的加班作为补偿呢?还有我在7月份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作了半个月,那么单位现在解除我是不是算作不是正常解除,应该双倍赔偿我呢?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27 17: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包括工资、劳动福利、其他待遇等)的一项重要资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一般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若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首先向公司反映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若公司拒签,则可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最后,如有必要,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合法休假的权利,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2,保证劳动者每周最少休息一天。
    3,法定假日应当休假。
    4,休假日工作报酬:

    (一)安排加班的,支付不少于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不休息又不补休的,支付不少于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不休息的,支付不少于300%的工资报酬。
    5,工作时间延长的,需要经过与工会和劳动者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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