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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续签我公司对所有非一线员工采取聘任制,即:

①所有非一线职员以普通职员入职,签订劳动合同(3年),规定统一的职员工资(例如岗位为技术员,2000元/月,合同中签订工资),

②根据个人技能专长、能力聘任到具体岗位(例如聘任为技术科长),签订聘任书并注明聘任周期(1年)和职位技能(2000元/月)、职位津贴(2000元/月)。每月按照7000元/月(2000+2000+3000)的标准发放工资。

问题:

①一年聘任到期后,公司认为不宜继续聘任为技术科长,但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从事技术员工作,每月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发放工资。这样是否合法,是否还要与员工协商一致?

②假设签订了3次聘任期(3*1年)合计3年,此时劳动合同也已经到期,续签劳动合同时,如果不再签订聘任书,即新合同期按照旧合同一样签订,员工从事技术员工作,并且工资不低于旧合同2000元/月,是否合法?

此时如果员工不同意签订合同,认为实际收入低于原水平,劳动者提出仲裁时,仲裁庭是否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条款判定单位支付补偿金呢?

合同纠纷 2018-10-27 17: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应约定明确的期限。在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职工在工作中表现消极,经常违反企业规章和劳动纪律但情节又够不上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解除劳动关系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解除劳动关系又给企业造成损失。
    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职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除外)。因此,如果约定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宜太长),企业就有相当的主动权,可以避免承担因辞退引发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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