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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合同到了公司不续签合法吗?10月底的合同,9月底休完产假正常去上班,9月31号被通知解除合同,公司强制辞退,下了辞退的文件,找领导理论,哺乳期不能解除合同,解除的话要赔双倍赔偿金,公司说没有这样的说法!现在找劳动仲裁,不知道按照法律程序该怎么赔偿?

合同纠纷 2018-10-28 0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只要要求11个月的,2011年8月23入职,现在可以要求的是:2011年11月开始的至2012年8月23日的双倍工资,合计:9个月的双倍。

    二、裁决补交社会保险是合理请求,但是仲裁无法裁决,这个的要去劳动监察投诉处理才行。

    三、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共3个月是合理的。

    四、裁决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是合理的。
  • 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关于哺乳期不续签的解答:
     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会有三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3.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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