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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3年,现已工作1年半。之前一直发固定工资,现人力资源让员工每月写工作计划,并从工资中抽出10%作为绩效部分,根据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发放。1、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变更?2、公司做法是否合规?3、公司直接执行绩效工资制度并不对员工合同进行变更是否违反劳动法?

劳动纠纷 2018-10-28 02: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当劳动合同出现履行障碍时,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于劳动法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如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变更行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这种情况下,如是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能依法取得经济补偿金。
    2、关键是单位不提出,个人提出的时候,就要看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属于“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一般情况下:市级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市行政区域内向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并可以依据劳动法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3、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形:  
    1、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1、应书面提前通知对方。  
    2、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
    1、从劳动违纪开始到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间隔超过了处理时效,不得以次解除劳动合同。  
    2、以开除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的意见。  
    3、根据罪由法定的原则,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劳动者违纪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可以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规定且公示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则。  
    (二)、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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