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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合同为2008年8月至2011年7月底,11年7月21日我生育宝宝,休了四个半月产假,产假过后由于无人看护宝宝,去公司向领导请假说明情况。由于目前无法上班,公司已单方面停交我的保险。生育津贴已提交社险,未报回。请问律师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我申请仲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是该申请要求公司继续为我缴纳保险?还是应该要求经济赔偿,可以要求公司补缴我的保险至仲裁结果之前么?生育津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实际工资提前支付给我?谢谢

保险纠纷 2018-10-28 07: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 单位只有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居中公断与裁决程序。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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