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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健身会所做前台客服,2015年3月16日到现在,只有半个多月!现在销售部有人想到我们部门来,所以只能是新员工的我调入销售或者被裁员!我们都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三个月1800每月,正式2000,我想咨询,如果我被裁员,工资按照1800 还是2000结算呢?客服部门是上一天休息一天,我是一个两周2两月孩子的妈妈,所以这个时间我可以带孩子,让我去销售部门我是不会去的!单方面解聘,是不是有补偿?工资是不是可以立刻支付给我???而那个想调入客服部门的人也是我最好的朋友,当初也是她让我去他们公司上班的!所以。。。我更要弄明白我的权益!拜托律师亲们了

合同纠纷 2018-10-28 09: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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