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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6月份到公司的,但至今(2014年7月)公司都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保险,并且已经拖欠公司4个月。

1、在任职期间,2012年签订过1份劳动个合同,合同内工资标准是假的,而且公司并未加盖公章,并且未发放给员工本人一份,请问这份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2、在任职期间,2013年起公司给与没人保险补助每人800元,但并未达到大连市社保公司应缴纳部分的全额,请问这样法律允许吗,我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补偿从2010年6月至今(2014年7月)的保险费用吗?

3、我想起诉公司,请问可以从2010年起诉公司未签合同,索取补偿吗,索取的补偿是多长时间的双倍工资?

4、在任职期间,2013年有近一年时间出差工作中,其中有若干法定节假日都是正常工作中,请问可以要求公司给与法律规定的双倍工资吗?

合同纠纷 2018-10-28 10: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双倍工资中,一倍的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另一倍的工资实际是惩罚性赔偿金,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定责任的体现,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先与单位协商,补签劳动合同或者是自己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补偿金

    2、不成的话,再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3、还不行的话,就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的处理比诉讼的处理要快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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