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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企业工作2013.8.27入职,2014.5.4递交离职申请,2014.9.5正式离职,把所有的工作都交接清楚.当时入职的时候押了2013年一个月的工资未发,再加2014年8月工资未发,合计3000多元。可等我离职后公司于2014.9.10在我不知情的情况开会说我在工作中存在违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要求扣发我未发的3000多元工资。一个原因是说我在付公司借他人款的利息时没有进行汇报,其实是打电话汇报的,因为我们公司汇款全是先打电话付款后再由领导补签字,之后领导也补签了字;还有一个是因为是因为我们公司账户被人起诉封掉了,那个起诉时是16号,我被领导要求月底往此账户汇款,当时账户显示正常状态,谁知钱一进去就被冻结了。单位以此两项扣我剩余工资合法吗?并对我做出通报批评,说是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是我辞职的。还要员工以我为戒。请问这种行为算什么?该怎么处理?谢谢

债权债务 2018-10-28 10: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1、如果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一般的劳动合同期间离职很很正常的现象。没什么后果的。公司一般是不会追究你什么责任的。要是合同签订的是责任制合同的话这个离职你就要和公司协商解决了。

    2、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权利是法定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剥夺。
  • 员工辞职是有一些事项应当注意:1)建议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不宜使用“辞职申请书”。因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单方权利,无需申请。如果使用“申请书”,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系您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协商解除需双方意思一致方可达到目的。
    因此,为确保您辞职无碍,宜用“通知书”;
    2)辞职通知一定要公司签收,您保留签收的证据。如果您将辞职通知交给公司但未签收,到时发生争议时公司会反过来说您未通知即擅自离职,属旷工行为,这样将对您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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