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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这样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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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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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在劳动合同履行到第10个月时,张某患病住院医疗,该单位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承担张某的诊疗费和病假待遇。张对此不服,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诉。经查,张某提供的情况属实。经调解无效,裁决该单位败诉。

评析:《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已满,用人单位就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患病之前,已经在企业工作了10个月。试用期期满后,企业仍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2条(二)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应赔偿其损失。该企业既不承担张某的医疗费,也不给予享受病假待遇,同样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该企业应根据这些规定给予张某报销医药费。如果医疗期满,张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则可依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但要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支付张某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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