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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我是暑假工,暑假跟着中介进了常州市瑞声科技,当时中介保证的是八月二十五左右就可以走,而且八月份时厂里领班也向我们多次统计要走的日期,可是到八月二十五左右,却什麽消息也没有,工段经理一直都是不放人,当时学校都快开学了,而且还要提前去交学费,可是厂里缺人,不放人,说是自离没工资,但是中介给我们保证自离工资不扣一分钱,让我们先自离,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听了中介的话,自离了,但是到现在工资都没要下来,中介和厂里一直在协商,厂里却坚决不给。我们也只是学生,什麽都不懂,现在我们必须维权,在厂里工作时,本来厂里就苛刻,两周才休息一天,一天十一个小时工作时间,除了中间一个小时吃饭时间外,工作期间没有一点休息的时间,而且我们吃饭时间每次都被剥夺二十分钟,这就算了,我们完不成产量,还经常让我们义务加班,产量每天以万的速度增长,我们也尽力了,现在却不能劳有所得,现在真的很无助,希望能得到帮助

劳动纠纷 2018-10-28 10: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工伤恢复期间,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因此不能扣除。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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