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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仲裁员是临时换人,并且是在9点开庭,缺推迟半小时9点半才开庭等被申诉人公司,在10点还询问申诉人公司可以参与开庭吗?被申诉人拒绝。因为缺庭,最后仲裁员说申诉人是劳务关系很有可能被判不成立要求申诉人和公司调解。申诉人的情况是虽然是53岁进公司不满55岁,但是社会保险个人缴纳未满15年,所以不到社保局规定年纪的55岁退休,至今没有退休。申诉人公司是一家私人单位,从来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医保社保。最后仲裁员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0岁裁决是劳务关系要求去司法局其他途径解决。请问劳动局开庭审理的是确定劳动关系,最后以劳务关系结束驳回申诉。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为什么最后是劳务纠纷劳动局还受理开庭?请问违反了法律法规吗?劳动局有权受理和裁决相关劳务关系的案件吗?仲裁书是否有效?劳动局不是不能受理劳务关系的案件吗?求详细解答,有明文条例,谢谢。

仲裁 2018-10-28 10: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否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参 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劳动关系成立,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 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 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该规定采用列举式,属于开 放式规定,说明任何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均可能被法院采信。
  • 劳动人事争议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资福利配套法规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3)、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8)、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9)、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四、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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