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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公司人事调动赔偿类2014年6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职位为店长,在2015年因请假检查病情(没有检查单据)次数过多(大概来来回回5天时间),让公司对我映像不好,最后与家人商量做个小手术,有单据有发票凭证,与公司老板请假15天,并且老板同意,有请假条,请假回来之后,发现自己职位被调动为员工(没有任何商量,没有事先通知,原因为请假次数过多,导致店面业绩差),当时并没有申请劳动仲裁,而且合同签订1年,职位店长,但是选择继续当员工上班,后续合同签订为销售3年,后来因公司库存跟产品问题,长期压货,施加给员工压力,比如不卖某某产品,奖金直接打8折,不卖什么再打折,各种折上折,现在公司以我上班开小差为由(就是上班爱聊天,但是业绩绝对是店面第一第二),想把我调离此店面,意思就是要逼我走的意思,还说我如果不去,就是不服从公司的管理,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现在能怎么办,另外公司存在偷税漏税,比如卖东西不开发票,发工资发现金之类的,我有什么办法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得到赔偿。

仲裁 2018-10-28 10: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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