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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险合同的问题。

“险 种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保险金额 30000

保险单生效日 2002年11月15日 每期保险费 1851.9

交 费 频 率 每年

交 费 期 间 15年 自2002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

保 险 期 间 终身”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原文,是主保险。另外有三个附加特约。“特约终止”里面写的“主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纠纷 2018-10-28 10: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所谓通知到达,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通知的,口头告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时即为到达;书面通知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签收即为到达。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 1、首先重大疾病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对于分红险看是否有相关的死亡以后保险条款,除非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合同是无效的,其他人身保险是不需要被保险人同意的
    2、需要确认这几分保险的投保人是谁,投保人是具有主体资格的,如果是代为签字作为投保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没有经过追认,是无效合同。

  • 1、合同的标题与用词一定要与订立合同的本意或者宗旨一致。对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当然不会有争议。但是涉及一些特别的合同可能就会有问题了,尤其涉及一方必须取得资质的。举1个我工作遇到的例子: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商标许可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每年交许可费,本来订立的合同应该叫《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费用也是叫商标许可费的。但是,他们订立的合同名称却叫做《加盟合作协议》,交的费用约定叫“加盟费”。通常加盟就是法律所指的特许经营合同,这种合同的特殊在于特许方必须自己有2个以上直营店,并且开了一年以上才能许可。而这里的甲公司偏偏不符合上述条件。现在,因为乙公司拖欠许可费,甲公司委托我们起诉。那么我们要求法院将其定性为商标许可合同的难度就很大了,而且对方也肯定会抗辩他们约定的是加盟费,而甲公司不符合条件而请求认定合同无效。所以千万不要忽视合同标题和合同宗旨。
    2、合同期限尽可能约定清楚,这里还包括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形、解除的情形
    3、如果要约定管辖,最好尽可能方便自己,否则还不如不约定。这个等到发生纠纷打官司就知道了。尤其中国地域差异那么大的情况下。
    4、一定要检查有没有错别字或者把甲方、乙方弄混的情形。这点一般也不会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就只能吃哑巴亏了。这个也要举个栗子:甲乙双方签订一个商铺租赁合同,违约责任一条约定:甲方违约,需按租金的十倍支付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显然,“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其实就是个笔误,甲方本来就是违约方,居然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显然不符合常理。后来甲方果然违约了,乙方便找到我们说要起诉甲方。乙方也承认那是个笔误。但问题就是:现在乙方想让甲方按时交押金和租金并且继续履行合同。就是因为这么一个小小的笔误,甲方直接回函说:违约责任他愿意承担,但是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上述约定,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是无权拒绝的,这就导致乙方非常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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