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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六月份的时候从58同城上搜到北京有招聘剧组商务司机的,一个月五六千,当时打电话询问后发现自己的各项要求都能达到,就乘车去了,当时到的是一个招聘部把应该,到那里签完合同那的人员就说最好给导演塞点红包,你到那里可以让导演照顾照顾你么,比方说拍戏的时候当个群众演员啥的,很多可以挣钱的地方!!当时经不起诱惑就把红包钱给交了,而且是刷的卡。当时又让交餐饮费。完事之后就给我一个地址说让我坐车过去,到那里之后就有把我接走了,到那里一进屋里面有一大堆跟明星合影的照片还有营业执照,墙上还贴着当地派出所的照片,还有营业执照乱七八糟的东西,当时一个自称车务组的人说因为平常拍戏需要进入那种道具的场地所以要交场地费啥的,头一年的费用是需要自费的,以后就是公司给套,结果乱七八糟的又交了不少钱,然后又说如果晚上可以请车务组组长吃饭的话就可以提前上班,也就是跟着组长没事开车吓逛游,等剧组过来了就正常上班了,说了老多,反正意思就是你需要花两千来块钱请大家吃顿饭,以后好工作,最后我实在是顶不住了就找借口要走,他们又说你这是违反合同的,如果你现在要是走的话就要承担违约金,或者可以让我在合同上签字说:在本公司缴纳的一切费用以后不追究退回~~!!!我到现在越想越憋屈,所以我想问一下这种问题我应该怎么解决~?

离婚 2018-10-28 10: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只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才需要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不高于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1、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是岗前职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
    2、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天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辞职解除合同的,只有上述第1种情形。但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无需支付违约金。
  •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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