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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执行期间,公司辞退员工赔偿金问题我于2015年2月1号入职上海某公司至今(如果明天终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我差10天时间,就工作满半年了),现因公司经营不善关闭了几间门店,而我工作的门店恰巧属于其中。明天公司的人资将会临时找我商谈此事,特向各位法律先生请教几个问题:



1· 如果明天我和公司达成共识,同意终止劳动合同,那么补偿金是按一年工龄还是半年工龄补偿方法计算?

2·如果我明天拒绝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可以获得双倍赔偿金,那么双倍赔偿金是怎么计算的(假设半年工龄经济补偿金为N),那么我将获得的赔偿金是N*2,还是N+N*2?

3·因为就差几天时间,赔偿金相差很多?如果公司强制辞退我的话,我是否还有其他途径维护至今的合法权益?

4·赔偿金是按照月均基本工资计算,还是按照实发工资计算?因为我现在拿的实际月均应发工资(包含社保医保缴纳部分,及其他扣款)会比合同中的基本工资高出一千左右。



另外,公司股东之一,又新开了一家店,但有可能不属于我们所任职的公司,而且上班时间和我现在所在门店的上班时间也有所不同(我现在是做一休一,而新店可能是做6休1,薪酬方面可能也会有所差异),如果我坚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很可能会安排我去新店工作,借此变相逼我主动辞职(我因为个人原因暂时不会考虑做6休1的工作,公司也知道)虽然我和公司签合同的时候有明确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制,但考虑到公司是因为关闭门店的不可抗力因素,那么如果我坚持不同意调整岗位,劳动法现行调例是否可以维护我的合理主张?还有,如果新店属于我公司,公司是否可以强制调整我的工作岗位?



最后在请教一个问题,如果协商未果,我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在双倍赔偿金之外另行索赔?请熟悉劳动法规的律师先生给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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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2018-10-28 10: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工资的计算,一非全日制用工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1、在一般的私企是没有资格保存员工档案的,档案还是要留在相关部门(人才中心),但是可以查询档案。尽管如此,只要缴纳社保金你的工龄就会以月度为单位记录在社保局的电脑里。
    2、是的,只要上了社保就有了工龄,但是你在单位基本上是单位为你缴纳75%,自己缴纳25%的社保金。如果你以自由主义者的身份缴纳,就是你自己全部负担,比较高了。
    3、工龄也叫缴费年限,只有缴纳15年(180个月度)你到法定年龄才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医疗保险(在缴纳社保金的同时也是有医疗保险的,停止就没有了)。
    4、工龄在现在的意义是很大的,因为属于社会保障,你就是再跳槽,只要缴纳社保金就会连续计算,万一你失业困难的时候就可以领取失业金和报销70%的医疗费(缴金一年,可以领取2个月,依此类推最多24个月),没有交到180月,你到退休之前还要补缴以后才能退休。
    5、工龄的咨询和管理在社保局。
  • 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劳动者应该遵守。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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