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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们好!请教一下,我与张三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由于张三有其它原因,想解除合同,收回他的地,经协商后,我们都签定了合同,张三也付了一部份违约金,其余的违约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我们搬完后付,到了规定的期限,我们去张三那里,说我们没有搬完的就不要了,让张三支付其余的违约金,张三让我们代为保管,拒付,现在也隔了三年了,张三要我们现在搬走,请问,我们有没有权利让张三支付代管费和现在地里的青苗费?假如有权利,请问,依据什么法律的那一条?

合同纠纷 2018-10-28 1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可以参照以下法规
    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经济合同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3、损害赔偿在合同法中是重要的违约救济措施,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过错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时,有违约方当事人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补偿货币。
    4、支付赔偿金的4个条件:有违约行为;要有主观上的过错;要有实际损失事实,并且这种实际损失超过了违约金数额;要有违约行为与实际损失的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支付赔偿金的3个原则:全部损失原则:违约当事人不仅要赔偿对方财产直接减少的现实损失,而且要赔偿对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合理预见原则:违约方当事人只能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和能够预见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对不能预见的后果不负赔偿责任;减轻损害原则:受害方当事人对违约时,负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的义务,对受害当事人能够避免而未避免的损失,违约方不负赔偿责任。
    二、解除合同违约金、合同违约金条款、合同法解释二违约金
    1、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2、法定违约金指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违约金。
    3、法定违约金分为两种:固定比率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比例是固定的,它要求在签订合同时,按有关条例或实施细则规定计算违约金的标准或固定比率签订;浮动比率违约金:规定违约金比率幅度的违约金。
    4、约定违约金指法律和法规未作规定,而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违约金。
    5、约定违约金也可两种:条件或细则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而又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或规定了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定违约金的,当事人可在法定违约金的范围以外自由商定违约金的具体比例或数额;有关条例或细则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可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偿付违约金。
    三、合同法违约金的规定、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
    1、经济合同法第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继续履行指合同违约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后,根据对方的要求,在对方指定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3、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重要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4、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违约金相关知识: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 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A、完全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合部义务。完全不履行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可以直接赋予债权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换言之,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完全不履行合同,则表明该当事人具有完全不受该合同约束的故意,合同对于他来说已形同虚设。
    故此,另一方当事人应有权在要求其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作出选择。当债权人选择解除合同时,合同对双方不再有拘束力。  B、不适当履行。即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亦称瑕疵给付。
    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采取降价、修补或其他办法予以补救,只有在瑕疵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  C、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因债务人可以补足履行不足的部分,所以在部分履行情况下,应限定合同的解除。
    一般来说,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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