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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前妻结婚的时候没有结婚证 但是有孩子了 离婚的时候也没办什么手续 然后我和别人又结婚了 而且办证了 婚礼的时候她要来闹 我属于从婚罪么

离婚 2018-10-28 11: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没有结婚证而起诉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要按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2、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3、如果不是事实婚姻的话,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是非法同居关系,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随时任意解除,不存在离婚问题。对财产争议和孩子抚养问题可到法院起诉。如果已符合结婚登记所要求的全部条件,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话,人民法院会告知你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如果不补办的话,法院就会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如果是1994年以前结婚属于事实婚姻,以事实婚姻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时不需要结婚证。如果是94年以后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没有登记结婚,虽然在户口本上是夫妻关系,但也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直接分手就行,也可以以同居关系抚养纠纷起诉。
    如果1994年以后在乡政府办理的登记结婚,但结婚证丢失,户口本上也是夫妻关系,由于当时档案管理欠缺,也无从查到结婚档案,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村委会出具介绍信并由乡政府出具结婚证明,依据结婚证明起诉离婚。
  •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你们属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94年以前的情形,所以离婚应当可以直接诉讼办理。但是这是否符合协议离婚的情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显然这样的事实婚姻是不能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而必须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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