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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未满,签订合同是标明提前退房放款不退,但当时表明可以提前告知可以协商,我为不给房东增加损失,提前给房东打电话并帮助他把此房出租后搬走,一切手续办完,房东仍不退我剩余房款,是否可以追回我的剩余房款

房产纠纷 2018-10-28 16: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已出租的房屋是可以被卖的,但是需要房产人对承租人做调解,如果是签订的合同没有到期,出租人需要对承租人退还押金以及租金,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则房屋是不能被卖的,可以出具合同,对承租人是没有影响的。
    已出租的房子要卖可以采取以下:
    1、合同到期则不需要考虑承租人;
    2、合同中的房子,出租人可以跟承租人协调;
    3、如果是非常难缠的租客可以给予补偿;
    4、如果是口头没有租凭合同的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07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所造成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17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根据不抗力的影响大小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后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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