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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宾馆合同未到期,房东觉得房租便宜老找茬,开口闭口让我们走。我该怎么办?请律师们给点建议。我们与房东签了十五年合同开宾馆,是我们搞的装修,现已做了二年了,生意还行,房东总觉得租金便宜,找我们的茬,三天二天发短信给我们找麻烦,一点小事没做好就开口叫我们走,短短几个月时间发了三百多条短信,现在因为一点小事,又开始骂人,粗话连篇,一直想到,生意还可以,忍忍就过去了,但是他却越来越猖狂,为没看见他不打招呼,都要来找麻烦,讲我们不尊重他,甚至开口要我们走,甚至还讲叫我们把房子恢复原样,我们当时签合同时讲可以转让但必须经过房东同意,现在他讲要自己开宾馆,只能电器用品打折转给他,我们不同意,现在生意这么好,不是开不下去的店,现在他这样做,明摆着是欺负人,我如果向法院起诉的话,要收集什么证据呢,还有赔偿应该是如何赔偿的呢,我应该怎么做更好,他讲下次到交房租的时候他不收我们的房租,要我们走了。因为争论一些事情,我老公与房东产生了争吵,他讲我老公不尊重他,要赶他走。请各位专业律师帮帮忙,帮我分析下目前的问题,教教我现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做?

损害赔偿 2018-10-28 16: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 1、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屋转租可分为合法转租和非法转租。合法转租,是指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非法转租,是指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在非法转租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是违约或违法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3、对于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法律后果,《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才可以转租房屋;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但是,现实中对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的认定往往产生不同的认识,从而产生对承租人交给他人使用是否属于非法转租而难以认定。
  •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理论称此现象为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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