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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有个问题已经困惑了我很久,不知道该怎么办?恳请您给想办法。我爸从年轻就懒散,欺软怕硬。我妈很孝顺,照顾几位老人都去世,照顾我们3个孩子。我妈性格软弱,总被欺负。现在我爸找野女人了,身上有口红印,而且被我妈拍了照片。最近几年家里存款越来越少,已经被他偷拿走了,我妈发现了,和他闹,就生病难受,呕吐发烧,爸看着也不送医院。妈开始去医院查不出来,2007年终于查出来,慢性砒霜中毒,已经排出大部分毒,医生说是一点一点吃进去的,但是化验单不能证明是谁放的。报警之后,警察说证据不足,不给立案,而且警察局有我爸的老乡,对我妈态度很不好。爸不承认投毒、不承认拿钱。我还在大学,妈出来和我住了1年多了,说是陪读,不敢回家。爸年薪5万不给我们生活费,妈每年回去2趟,取些钱出来花。最近他打电话很着急很暴躁,说要去法院起诉离婚,而且他要一半财产。我妈没多少退休金,而且身体难受,需要钱看病。我身体也查出过量砒霜,同在2007年排出,前几年总莫名其妙生病,尤其过年回家就胃疼,他不在家我吃什么都不疼。我和我妈这两年很少见他,身体都在好转。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是太多巧合都指向他,必然存在问题。妈曾经和他说“你招惹了谁,咱赔钱”,他说“晚了”。恶人应该被绳之以法!请问律师:1.我妈陪读算分居吗?听说分居2年就可以起诉离婚。2.我妈照顾老人孩子,离婚的话是否要多分财产?比例多少?3.怎么收集对我们有利的证据?什么证据是有效的?4.他急着离婚,肯定是有女人催着结婚,我妈不想成全他们。该怎么办??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离婚 2018-12-04 12: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不成,起诉离婚。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的。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自己选择随母亲或者父亲生活的。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工资收入的20%-30%。 一般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均分的。如果一方有过错,可以要求少分财产。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 具体可以委托律师办理。可来电咨询或带证据材料面谈。
  • 确定财产归属的关键是区分财产取得时间。财产是在婚前取得,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则认定为个人财产。反之,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如无特殊规定或约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论。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2根据《婚姻法》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17条规定的“所得”是指权利取得时间,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结合本案即从1999年李女之父死亡时取得了继承权。此时,虽然两人分居且正在诉讼离婚,但是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尽管李女并未实际占有该遗产,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财产3,虽然在夫妻婚后即由夫妻两人实际使用,但是属于男方叔叔所有且一直未办理过户,双方没有签订赠与协议,现在车主否认赠与,由此可以认定夫妻没有取得该车所有权,不能对他人财产进行分割。对第4项和第5项均属双方各自的专用品,且价值相当,根据婚姻法“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分居与否,孩子之前有哪一方带着,对于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均没有太大影响。 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起诉离婚时,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双方可以就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法院判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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