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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四月我租了一个自建房的单间 当时房东没有签租房合同或租房协议 今年3.11我给房东说明要退房 房东同意了 因为新租的房子和这个离得不远我就一个人开始搬家 3.14下午我再去房子时 房子里已经被人清理了 还有一部分我的东西被收了起来 有一部分找不到了 我就去问房东 房东说是他老公清理的 我说我的东西还没搬完为什么要动我的东西并且不通知我 房东说有人看房子嫌太乱就收拾了 搬家房屋凌乱很正常而且我还没搬完并正式把房子交付给房东 我想问他们这么做是否合法 还有 房子是9号到期 10-14号这几天搬家拖延的房租我也付给他们了 其他费用都已给清 并且还问我要清理房屋的费用我也给了 虽说丢的都是一些小物件但也是有价值的东西没有了我还得再花钱买而且这种行为实在气不过 我觉得他们没有权利动我的任何东西吧?而且还很理直气壮并且骂人 曾律师 您认为这件事他们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房东是不是应该跟我签订房屋出租合同 我是第一次租房子没经验 我想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纠纷 2018-10-28 17: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依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
    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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