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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我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一直到2008年底。从那以后,我就没签过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有交保险。这是合法就业吗?现在想辞职,公司不让我去,说我合同还没到期。这合法吗?谢谢

保险纠纷 2021-06-05 20: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因此,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 这个是违法的,建议去劳动局仲裁维权。
  • 你好,违法行为,协商不成可要求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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