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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之前的公司是两个股东,现在要求推出一个股东,但是工商局那边需要加一个监事,主要是现在这个公司已经被税务局查账了,罚款定罪都以形成事实,这个时候让我当监事有没有连带责任

公司企业 2018-10-28 20: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商局是有罚款的权利。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根据新交通法可知: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具体地说: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 根据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限公司监事会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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