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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里的不签订合同的问题,请您帮帮忙你好,我有关于劳动纠纷的事情向你咨询一下,是这样的,我在一家私企单位工作,做了9个月,他们一直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现在我们要求她支付我们从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结果她一口咬定说请我们只是临时工,请问有这种说法吗?

因为我们上班是没有工钱付我们的,我们是记件算工钱。然后如果我们去劳动局填表申请调解后,我们还需要继续去上班吗?

我们有一份实习表她们有盖过公章,可以以此证明我们的劳工关系吗?

我们有录音,可以证实我们的劳工关系还有她对我们的各种理由扣留了我们500元工资,可以以此作为证据吗?

谢谢你。看到的话请回复我,万分感谢。

合同纠纷 2018-10-28 2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 如果你去劳动争议仲裁那么需要准备你在单位工作过的相关证明,身份证明。
    工资条如果有最好也带着,不过在庭审过程中这些证据主要都是单位提供的,在劳动争议仲裁当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
    如果拖欠工资的事实很清楚,你也可以支付前往法院申请支付令。这个应该会比较快!但是保险的问题还是要先经过仲裁。
    仲裁申请书比较简单,你自己就可以写,如果是在有困难,你可以问下仲裁部门的人,简单一说你就应该会的。
    双倍工资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从第二个月开始要向你支付两倍工资,你可以算一下是多少个月。这个规定从08年1月1日后开始有效。
  •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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