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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上海办了个公司营业执照,但一直没营业也没办理税务登记证,请问要怎么注销,谢谢

公司税务 2018-10-28 2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有好几种 对比较轻微的无照经营行为,一般发责令办照通知书,限定在期限内必须去办理营业执照 如果情节较严重,还会进行处罚 处罚的情况主要以经营者无照经营的资格来认定 如果是个人名义,
    1、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根据《条例》(即《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是公司名义: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况下,工商部门对小厂小店,一般个人名义开设作出处罚决定的,以免罚款过多
  • 开分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办理营业执照: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总公章、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总公司章);   
    3、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总公司章、设立分公司文件、股东会决议(加盖总公司章、股东签字);   
    4、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包括有关资质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书及身份证原件;   
    7、建筑行业总公司在外省需要入并手续。(在市政务大厅建设窗口)   
    二、刻章:   
    1、分公司正副本原件、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3、带存根的介绍信;   
    4、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   
    1、总公司组织机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总公司章;   
    2、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分公司公章。   
    四、税务:   
    1、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分公司组织机构证(原件、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原件(复印件);   
    5、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复印件);   
    6、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章程(复印件);   
    10、总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
  • 公司法人注销时主体资格消灭,自此,不能再以该公司名义进行任何民事活动,亦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前,不能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公司法修订之前,许多企业通过注销、吊销等行为逃避债务,给债权人带来巨大损失,鉴此,新公司法专门规定了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时股东的连带责任。  行政处罚中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形  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具有公信力。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下列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设立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6个月未开业或者连续停业6个月、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审批但未获批准、不按规定年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评估验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利用公司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等。
      公司注销与歇业  公司注销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查准予终止公司主体资格的行为。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6个月为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视同歇业。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下述文件: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法院判决书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文件或公司决议、合法清算报告、营业执照等。  公司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后债务清偿问题  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理。
    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法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惩罚该类行为主体。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205条、206条、207条之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对清算及责任的规定非常具体。
    合伙企业清算是,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第31条、32条、33条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前的诉讼主体资格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在注销登记完成前,其主体资格问题备受争议。这也是部分公司借吊销讨债的切入点。一种观点认为,吊销执照后,公司主体资格消失,公司不能再有清算外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吊销执照后,依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我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是,吊销是被动的,公司还没有来得及清算,因此,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赋予其一定的主体资格利于后续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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