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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续冻,法院有责任吗问:没有续冻法院有责任吗?

诉中第一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某交易所冻结其会员上市商的股权,冻结通知书上仅有冻结生效时间并未写明财产冻结期限为两年。

第一申请人代理律师曾与法院就此期限沟通过,法院也与交易所相关负责人沟通过认为不存在期限问题,所以没有续冻。

现早已过了两年,执行股权拍卖接近尾声,代理律师再次与交易所沟通时(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已换)却被告知由于过了两年期限法院没有及时续冻,我们已由第一申请人轮为第二申请人,这样势必给我们权益带来巨大损失。


请问这种情况,人民法院有责任吗?

交通事故 2018-10-28 20: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诉前财产保全有起诉期限的限制的,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曰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所以如果你已经申请了财产保全,那么必须在30日内提起诉讼。
    如果对方车辆的保险齐全,且没有无证及酒后等免责情形的话,是没必要申请财产保全的,因为车辆投保了保险,属于肇事车辆的赔偿责任将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是完全有能力履行赔付的。

  • 1、司法拍卖过程中,债权人对拍卖标的有意向购买的,应在处置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将对该标的物行使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
    3、优先购买权的公平价值法律制度的内在理念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物权转让中,较之于第三人,先买权人更易受到出卖人任意处分出卖物所带来的侵害,影响其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为了维护先买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而适当的。同时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为同等条件,且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因而对出卖人利益并未造成实质损害。因而我们认为,优先购买权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满足了社会主体在民商事领域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合乎社会需求的。
  • 股权的保全及执行相关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9月7日公布并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以其全部资产作股本与外方成立合资企业的应当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2、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至第56 条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第73条、7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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