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11年1月,李某向张某借款40万元,利率按国家基准利率四倍执行,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高某作为担保人,约定连带担保责任,但担保期间约定不明。2011年5月,李某开始按月支付利息14400,截至2013年8月李某无力支付。2013年12月,张某将李某、高某诉至法院。问一: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期间约定不明的视为2年,起算点该以2011年5月计?还是该以2013年12月计?即高某是否已过担保期间?问二:每月支付利息14400,已超出基准利率四倍,按相关法律规定多余部分应抵扣本金,但本金如何抵扣?是多余部分逐月抵扣本金,每月利息逐月递减;还是以每月本金不变计算利息,多余部分累加抵扣?即截至2013年12月,李某还应归还张某余额为多少?

债权债务 2018-10-29 02: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贷的利息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定保护的年利率为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年利息24%符合法律规定,即便约定年利息36%,对于已支付的利息,债务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对债务人主张按36%支付利息的,法院最高支持24%;对于超过36%的部分,债务人已支付、主张债权人返还超过部分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 担保法规定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相对应的保证期间的规定也不相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未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满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期为5个月,期满后借款人未还钱,其支付9个月的利息,对借款人来说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债权人一直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则担保人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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